三大保障(提供用海單位)

1. 審議會參與決策:針對庇護區劃定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,由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組成,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。
2. 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: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之利用行為,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,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為之;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,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,經核可亦得為之。
3. 信賴保護原則: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,已合法取得同意、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,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。

■ 二大途徑(提供公民參與監督)
1. 「吹哨者條款」:獎勵執法人員、民眾、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、舉發違法事件。
2. 「公民訴訟條款」: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,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。

三、 結語

隨著海洋環境變遷與挑戰加劇,面臨的污染、環境與棲地破壞,以及對於生物多樣性之影響等議題,涵蓋面廣且跨越縣市界線乃至於國界,制定《海洋保育法》將進一步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之保護、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、促進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及執行,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,亦是臺灣向偉大海洋國家邁進的重要一步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