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重點

五大權限(賦予主管機關)
1. 劃定庇護區: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,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,劃定為海洋庇護區。
2. 管理保護區:可會商有關機關,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,妥善管理保護區。
3. 公告禁限制行為:可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針對海洋遊憩、船舶航行、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。
4. 調查實施保育復育措施。
5. 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:可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、海洋設施、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、監測及蒐集資料。